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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非法经营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盘州市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其在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种植且被当地收购剩余的烟叶运输到贵州省普安县贩卖2019年10月9日,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形下,谢某某将其种植的1320公斤烟叶让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运帮忙运输到贵州省普安县,当日22时许,途径盘州市平关检查站时被查获。经过估价,该烟叶价值66406.56元。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涉案烟叶1320公斤,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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