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刑不诉〔2023〕8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63********,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家属楼**栋**单元**室,2022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09月1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沿肇州县肇州镇十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肇州镇民政街与十厂路交叉口时,被肇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人员查获。随后孙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 侦破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事故,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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