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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66********,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海拉尔区**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区**号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查明事实:2019年12月1日20时30分,孙某某酒后驾驶沪C*****号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明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友谊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驾驶人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3.9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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