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工业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华南城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1.0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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