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所**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太平洋咖啡店花家地店,要求北京市朝阳区**美肤店给付钱款。否则不予删除差评的方式,向该店索要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后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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