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三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广场**幢**室。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晨,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2日、同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先后于同年3月11日、同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以获取**文交所上海分所、广东分所代理权需好处费为幌子,先后两次从被害人万某某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