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68********,汉族,中专文化,企业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号**单元**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对孙某甲进行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
辩护人:徐某某,贵州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黔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校)成立于2012年9月27日,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被不起诉人孙某乙为股东之一并任执行董事,负责**驾校全盘事务。2015年,**驾校决定新增科目三考场,总投资1800万,于2015年7月20日与花溪区溪北街道办吉麟村委会签订协议,租**村**(该土地已被征收)用于建设科目三考试场地。2017年6月,因该驾校违规用地,被花溪区国土局给予行政处罚330325元。
经贵州省第一测绘院依法对**驾校科目三考场进行勘测定界,该场地占地面积2.8601公顷(42.9亩)。经花溪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意见》,**驾校科目三考场场地占用林地面积2.5亩,蓄积量12.7292立方米;经贵州地矿测绘院依法对**驾校科目三考场进行耕地破坏情况鉴定勘察,该场地占用土地面积42.18亩,占用耕地18.21亩。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涉案18.21亩耕地原耕地现状表层已被混凝土覆盖,土体构型及土壤结构遭到破坏,耕作层已丧失,目前已不具备耕作条件,破坏程度属于严重破坏。
后**驾校承诺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复垦,且复垦方案经过国土部门审查并获得原则上通过的专家审查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村委村会议纪要、《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花溪国土局调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区政府会议纪要、征收方案、情况说明、花溪国土局审查意见、代收罚款收据、**驾校营业执照、简介、职工花名册、学员花名册、利润表、纳税凭证、复垦方案、复垦承诺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史某某、班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花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贵阳市国土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书、贵州省地矿测绘院耕地破坏情况鉴定勘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贵州黔丰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建筑,造成大量土地损坏,成立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追究孙某乙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贵州黔丰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愿意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复垦。由于本案涉案土地此前已经被征收,**驾校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任,未到审查义务,有一定的过错,但主观恶性小,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较小。另外**驾校是本辖区颇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其吸收就业、上缴税款、驾驶培训方面均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正面积极作用,因此,决对孙某乙相对不起诉处理。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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