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09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户。因吸毒,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租赁了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房屋,并将房屋提供给夏某某居住。2020年4月27日,夏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民警抓获。之后孙某某在帮助夏某某清理房屋时发现夏某某藏匿于该房屋的冰毒和麻古。孙某某在该存放毒品的盒子上写夏某某名字原意用于归还夏某某,但孙某某逐渐从上述毒品中分装部分毒品用于吸食。
2020年6月9日,民警抓获孙某某,孙某某带民警到租赁屋内查获了夏某某留下的及自己分装的毒品,其中麻古0.56克,未分装冰毒9.76克,分装冰毒1.31克。后孙某某协助民警抓获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经鉴定,从孙某某租赁屋查获的毒品全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功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夏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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