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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对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A****X白色丰田RAV4越野车从赫章县兴发乡下街往赫章县城关镇方向行驶,当天夜里23时15分许,该车行驶至松兴线0公里300米处时,宁某某驾车碰撞公路上的行人吴某某方某某,造成了吴某某死亡、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某某到赫章县公安局兴发派出所投案。经赫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系因遭受巨大暴力损伤头面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方某某无责任。后宁某某的家属和死者吴某某家属调解,宁某某家属赔偿了死者家属768000元,取得了吴某某家属的谅解;伤者方某某住院费宁某某家垫付4万余元,后期损伤费用由赫章县兴发乡法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赔偿方某某62000元,由宁某某赔偿3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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