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组**号,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镇**街**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一个人到罗甸县**网咖后门去取之前自己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电动车,后其看见在**网咖后门附近停放着一辆看着比较新的粉红色的电动车正在充电,电动车钥匙还插在电动车上,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就想盗窃该电动车来自己骑,后其趁四下无人,悄悄过去将电动车充电器拔掉,后用插在电动车上的钥匙启动电动车,然后将电动车偷走,骑着盗窃所得电动车离开现场,后经罗甸县价格认证中心被盗的电动车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认证为人民币2735元。案发后该被盗电动车已归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未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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