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武坤,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持D证驾驶贵H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五开中路由平街脚往黎平大酒店方向行驶,20时4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五开中路100米处路段(小地名:金穗花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宋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5.0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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