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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安龙县**局职工,住安龙县**街道**路**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自安龙县城西区向老城区方向行驶,21时20分,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街**米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00mg/100ml。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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