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街**楼**单元**号,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5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官某某驾驶贵CU****号小型轿车从赤水市人民东路五洲国际往赤水市金斛路(贵福金街)方向行驶,途径赤水市人民东路飞龙广场路口处左转弯时,与从赤水市人民东路人和广场往五洲国际方向行驶的由夏某某驾驶的贵C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夏某某受伤后经赤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0日,经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死者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2020年7月20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由被不起诉人官某某负主要责任,另一驾驶人夏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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