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定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53********,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定某某将6个捕捞江鱼、江虾禁止使用工具“地笼”投放到长江洪湖市**乡**村江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5时许,当定某某驾船取回“地笼”时被洪湖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人员发现并报警,洪湖市**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被不起诉人定某某抓获,当场扣押“地笼”6个、渔获小龙虾及小鱼共1.5斤。
本院认为,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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