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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封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棕色福特牌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誉兴街交口倒车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1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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