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现住安龙县**街道**栋**单元**,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6月2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其牌号为贵EL****的小型轿车自安龙县城西区向老城区方向行驶,21时13分,当行驶至安龙县烟草公司(安龙县栖凤街道迎宾路100米)路段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刑事照片、视听资料等。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尹某某于2020年4月4日被现场查获,次日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驾驶证复印件及其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尹某某有A2驾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贵EL****系尹某某自购私家车,机动车状态正常;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尹某某经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呼气式酒精现场检测结果证实交警对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现场检测的结果为100mg/100ml;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尹某某因本案被依法提取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0mg/100ml;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