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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15时许,鄢某某与杜某某在盘州市柏果镇铁路桥下因乘车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对双方进行劝说的过程中与杜某某发生口角,之后尹某某用拳头将杜某某的鼻子打伤。经盘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从轻和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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