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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住址平山县城**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西外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西外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时,被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131mg/100ml。经鉴定,送检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27.07mg/100ml。崔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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