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许,崔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郑口京杭大街与广交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将崔某某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崔某某血样经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结果为98.51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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