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兰州**市场装卸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0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7H***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由南向北行至兰州四中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0.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