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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兰州**市场装卸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0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7H***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由南向北行至兰州四中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0.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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