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水检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XXXXXXXX535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X组X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小区XX单元XX,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RXXXX#“长安”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城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水县雷牙镇南井头村转弯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437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15mg/100ml。查获后左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1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左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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