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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库某某危险驾驶案)_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4〕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1年5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528*****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昭苏县********,无前科。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7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9月22日02时00分,被不起诉人库某某酒后驾驶新F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昭苏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阿克达拉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55mg/100ml。案发后,库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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