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1时23分左右,庞某某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VHT201********号的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沿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路中心市场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犯罪嫌疑人庞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42.3mg/100ml,经琼海市中医院提取庞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庞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庞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庞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倩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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