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94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以无逮捕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宿舍**号房内因工作分歧发生争吵,继而进展为相互推搡,王某某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庞某某的头部,随后庞某某也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王某某头部。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安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庞某某的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20年10月2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医院(***院区)住院部14楼抓获被不起诉人庞某某。2020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自愿谅解庞某某。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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