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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魏某某与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后,深夜潜入曹某某承包的位于**水电厂(原**)**安置楼工地实施盗窃,共盗得地暖管3盘,其中祁某某盗取地暖管2盘,魏某某盗取地暖管1盘,后两人分别将各自盗取的地暖管运至自己家中。当晚,祁某某又独自驾车返回工地,再次盗得9盘地暖管运至自己家中。后祁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先后到永靖县古城新区医院对面的**店和丽水小区旁边的**管业店中去售卖地暖管均未成功。后在康某某的介绍帮助下,祁某某将11盘地暖管以5940元的价格卖给了位于永靖县**镇**路**管业的陈某某。经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每盘地暖管的价格为700元。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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