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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街**号**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11122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持A2类机动驾驶证驾驶渝D6****重型半挂牵引渝D****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重庆市开州区金峰镇往丰乐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开州区厚坝镇乖乖幼儿园路段时,遇行人邓某某由车行方向从左至右横过道路。因廖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邓某某横过道路时未避让,邓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致车辆刮撞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联合损伤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拨打120、110,在现场等待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车辆速度鉴定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廖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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