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化敏 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J****号沿黎阳路由南泉山广场往平街头方向行驶,20时43分许,行驶至**路**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1mg/100ml,后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廖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2.6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好,其认罪认罚,已签订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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