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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黄州**中学**,住湖北省黄冈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6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和朋友周某某两人在黄州东门路“**土菜坊”吃饭,席间,廖某某喝了两瓶啤酒。饭后,廖某某打电话找代驾师傅,未果。随后,廖某某驾驶鄂J0****号福特小汽车回家,晚9时48分许行驶至黄州翠堤路路段时,遇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1.07mg/100ml。

上述事实有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呼气检测报告单,抓获经过说明,悔过书,视频录像资料,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80 mg/100ml的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后果,主动向本院呈交悔过书坦白、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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