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12时30分许,驾驶吉0*****5号小型农用四轮车,在镇赉县**路**乡**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公安机关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张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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