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7********,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沿广平县美利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检测。2019年8月5日,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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