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路**号,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4日00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铁路26街出发,沿北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校前路段,后又继续行驶至青年北路吾尔达村平房区57号院前路段处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0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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