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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号,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62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4日00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铁路26街出发,沿北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八校前路段,后又继续行驶至青年北路吾尔达村平房区57号院前路段处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0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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