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11197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盘山县公安局监管大队,住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镇**村**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辽L****5的黄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台子区**路与**街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3.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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