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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妻董某某及朋友温某某等人在南通市崇川区**街道的**饭店吃饭,席间饮酒。当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搭载温某某等人前往舞厅跳舞。当日20时许跳舞结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驾车将温某某等人送回家,后驾车与其妻董某某返回。当时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路南通市通州区**街道**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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