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9****的白色宝马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力橡胶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2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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