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景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90公里(靖远县第八中学附近)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其为初犯、偶犯;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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