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舞阳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H****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体路环城路路口至钟山西路路段50米处时,被交通警察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90mg/100ml。案发后,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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