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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2020年3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某某(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H****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体路环城路路口至钟山西路路段50米处时交通警察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90mg/100ml。案发后,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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