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汉族,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6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街**号,居住地庆阳市西峰区**巷**号,下岗工人。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8月份前后,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在西峰区长庆路原庆化大酒店内,由张某某组织管理,租用庆化大酒店别墅提供场所、联系参赌人员,杨某某、郭某某在赌场提供赌资,组织韩某某、刘某某等10余人,利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雇佣专门人员发放扑克牌和兑换筹码,以每把押注最低1000元,上不封顶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把按照赢家赢钱的5%抽头,张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等人共先后组织赌博达10余场次,从中获利1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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