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龙检刑不诉〔202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1198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3年9月22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4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妻子王某在裕龙苑小区罗琪的“青花瓷”商店内与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喝酒,张某某在叫王某回家时与韩某某发生冲突,从背后将韩某某拉倒在地并用脚踢韩某某,韩某某随后被送至黄龙县人民医院检查,之后又转院至韩城棉沟医院住院治疗。经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