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刑不诉〔2024〕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78********,**,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镇**村,住壶关县**镇**村。经壶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10月1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8日16时17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壶关县**镇**村其经营的预制厂内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冲突,先后使用拳头和木棍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将王某某嘴部、背部打伤。经壶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牙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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