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奈曼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将本案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奈曼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本案二次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奈曼旗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镇**村**村民王某某放羊时,与同村的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冲突,致使王某某头部、肩部受伤。根据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5号):被鉴定人王某某,被他人殴打致右肩部外伤,右肱骨头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肱骨头部骨折与此次损伤无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