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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奈曼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将本案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奈曼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本案二次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奈曼旗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镇**村**村民王某某放羊时,与同村的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冲突,致使王某某头部、肩部受伤。根据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通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25号):被鉴定人王某某,被他人殴打致右肩部外伤,右肱骨头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肱骨头部骨折与此次损伤无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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