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15时许,在**镇**村张某甲与其弟弟张某乙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撕扯并摔倒在地造成张某乙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乙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该案由家庭矛盾引发,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