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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小名熊某某,性别: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风貌改造使用木棒一事,与邻居兰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抓打,双方在仁怀市**镇**村**组程某某家旁公路边空地上相互抓扯对方头发,后二人抓扯摔倒在地后相互踢打对方的脚部。踢打过程中,张某某将兰某某的右脚小腿下部踢伤。经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26日,张某某与兰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赔偿兰某某8000元,兰某某及其家人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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