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30时许,被害人吴某某驾驶赣A*****号小汽车沿进贤县民和镇董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董源路与祥和路路口时,与被不起诉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被不起诉张某某被撞倒在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被不起诉张某某用右拳殴打被害人吴某某鼻子、左胸等部位,致使被害人吴某某受伤。经进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作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向进贤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并于次月17日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