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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别: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组团“**超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5时许,观山湖区会展社区城管部在观山湖区会展城*区对“**超市”开展门面“门前三包”占道摆设问题进行清查整顿的执法活动时,遭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阻碍,其从店内拿出两把菜刀,在城管队员面前挥动并言语威胁,妨碍了城管人员公务履行。案发后,张某某积极配合,并取得城管部门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已取得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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