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被公安机关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5月底,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采用电话、微信语音等聊天方式与彭某某联系,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彭某某2900元钱,以每克700元钱价格,从彭某某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4克,彭某某采用鞋内夹藏海洛因,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海洛因邮寄给张某某。

2.2020年6月中旬,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采用电话、微信语音等聊天方式与彭某某联系,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彭某某2100元钱,以每克700元钱的价格,从彭某某手中购买海洛因3克,彭某某采用鞋内夹藏海洛因,在湖北武汉市江汉区环保社区人德里小区菜鸟驿站通过百世快递将毒品海洛因邮寄给张某某。

3.2020年6月23日,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收取卞庆海6000元钱,帮助卞庆海购买毒品,后张某某、王某某采用电话、微信语音等聊天方式与彭某某联系,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6300元(其中1400元钱是张某某还彭某某的外账钱),以每克700元钱价格,从彭某某手中购买海洛因7克,彭某某采用鞋内夹藏海洛因,在湖北武汉市江汉区环保社区人德里小区菜鸟驿站通过百世快递将毒品海洛因邮寄给张某某,后王某某将毒品交给卞庆海对外贩卖。

4.2020年8月初,张某某伙同王某某收取卞庆海10000元钱,帮助卞庆海购买毒品,后张某某、王某某采用电话、微信语音等聊天方式与彭某某联系,通过微信转账给彭某某7000元钱,以每克700元钱价格,从彭某某手中购买海洛因10克,张某某、王某某从中牟利3000元钱。彭某某采用鞋内夹藏海洛因,在湖北武汉市江汉区环保社区人德里小区菜鸟驿站通过百世快递将毒品海洛因邮寄给张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