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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滥伐林木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2********,水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41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吴超梅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张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204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得到普安镇危房改造项目,于是在未向三都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到“里狗”坡(地名)自家山林内砍伐树木用于建房。经三都县林业部门调查测算:张某某滥伐林木面积为0.9亩,树种为杉木,林木总蓄积量为13.51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祥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林地调查报告;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砍伐的木材用于自家建房,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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