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2020年8月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在购买了安昌乡五福桥村13组村民周某某、王某某的欧美杨和柳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15日至17日组织人员将其购买的欧美杨和柳砍伐并销售,获得赃款9720元。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陈某某、张某某在**乡**组砍伐林木70株,其中欧美杨46株,柳树14朱,折立木蓄积共计18.8474立方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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