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19〕4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10月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1日13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城**层天井口位置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扒窃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红色VIVOX2IUD手机,被李某某当场发现并控制,该手机经鉴定价值2234元。
2、2018年9月30日19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城**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跟着被害人杨某某后边,伺机扒窃杨某某双肩包内的OPP0R9手机,该手机经鉴定价值7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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