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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尤世春,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玉环市玉城街道白岩孔夫子庙陪同被害人王某某(系其师傅、表舅)做法事期间,趁被害人在庙外不注意之际,从被害人放置于庙内的手机的微信(微信号:a622****,昵称:一生**)里转走人民币10000元至本人微信账户(微信号:knowchr****,昵称:**。)。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退赃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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