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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20********1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德江县**街道**路菜市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以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张某某与李某某(14岁)到德江县龙泉乡观音滩游泳,张某某提议去观音滩游泳的地方偷两个手机来用,李某某答应。二人到观音滩水库后,李某某到观音滩农庄后面的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五菱面包车玻璃扳坏后进入车内,将刘某某的华为牌手机及其妻子张某某的金立手机偷走,并从张某某手提包里盗得50元现金。得手后,李某某给了张某某一部金立手机及30元现金,自己得20元现金及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涉案的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元。

案发后,张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二人盗窃的手机及50元现金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得到被害人谅解、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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